「維修中心」4月9日天津首判:以“炒賣”房屋為
4月9日,天津作出第一判決:以“炒”房為目的的購房合同無效 房產中介利用自身優勢向市民購買房屋,然后準備在辦理房屋手續時轉讓給第三方。 賣方發現買方是房地產投機商后,提出解除合同 日前,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塘沽審判區經審理發現,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成立 據悉,塘沽試驗區近日認定17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“指名買房,實際上是房地產投機”,發現合同未依法成立,駁回賠償請求 【/h/】年3月,你與吳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,同意以人民幣81萬元購買吳的房屋,并同意買受人在辦理該房屋手續時將該房屋轉讓給第三方。 后來吳某某發現尤某某是一個搞炒房的人,明確表示要解約 游某某向法院起訴吳某某,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 法院對合同的履行進行了審理,并就轉讓第三方的目的達成一致。認為原告游某某利用其上市信息優勢和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優勢,簽訂買賣合同的目的是轉售他人。不是以被告的名義買訴訟所涉及的房子。銷售合同的簽訂不是真實的意思,所以銷售合同不成立。 原告的主張沒有得到支持 法官表示,深圳海爾油煙機售后維修電話 濱海新區法院塘沽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貴華表示,這些案件大多是房地產中介,利用上市信息和熟悉房屋交易的優勢。過程優勢,和賣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然后加價轉賣給他人牟利。 為了保證房屋傾倒行為的順利實施,此類合同一般規定,定金支付后,房屋將騰空并移交給空,這是為了方便實際買家看房。 同時,也將同意允許轉讓給第三方,以確保賣方和實際買方處理轉讓 當賣方陷入炒房陷阱,拒絕履行合同時,將被起訴違約,并要求高額違約金 【/h/】濱海新區法院塘沽審判區認為,在這種情況下簽訂買賣合同,只是借機先購買該房屋,同時尋找另一個買家將該房屋轉賣給他人牟利 買房子不真實,簽訂買賣合同不是真實意思表示,買賣合同不成立 此外,房地產投機者的行為不僅會導致實際買賣雙方的不理解,還會影響實際買賣雙方的締約選擇,從而增加實際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。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實際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,干擾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,因此不受法律保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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